为进一步规范后勤服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党委党员发展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及《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淮阴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发展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
第二条 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无序操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的一般程序是:接受入党申请,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培养、教育、考察工作贯穿始终。
第二章 接受入党申请
第四条 申请入党的条件:凡年满18周岁的集团员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有宗教信仰的人不能申请入党。
第五条 申请人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六条 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党的态度,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附件材料包括:本人基本情况,主要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工作单位及职务、政治面貌、政历情况,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重要问题。
集团党委、党支部建立《申请入党人员名册》,集团党委于每年11月底前将《申请入党人员名册》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工作、学习表现突出,作风正派,有群众基础,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申请人从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向集团党委报告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集团党委审查同意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并于每年11底前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情况,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集团党委、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谈心谈话、上党课、举办定期培训。安排其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对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以书面形式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培养联系人、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比较全面的考察,考察的结果要向支部大会报告,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集团党委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对于表现较差、动机不纯、不适宜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应及时调整出去。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培养教育等相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对转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并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对于符合要求的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五章 确定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是指经过一年以上时间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入党条件、由党组织确定近期准备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
在其他部门和单位已递交过申请并接受了原部门和单位的培养、教育,已具备入党条件的,培养教育的时间可不满一年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发展对象的确定,必须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
第十四条 集团党委每年要在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制订下一年度发展计划,于11月底前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 发展对象综合考察
第十五条 为了全面把握和严格坚持党员标准,把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具体化,党支部对被确定的发展对象要进行综合考察,主要考察其政治素质、工作情况以及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入党前,需参加校党委党校举办的发展对象培训班的学习培训,接受一次较为系统的集中培训。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培训的主要材料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党支部采取组织填写征求意见表、个别访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形成书面记录材料(原件)。没有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或征求意见时争议较大,多数人认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提出发展意见,写出综合考察意见报集团党委初审,集团党委初审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预审的材料包括:(1)发展对象获奖情况和综合测评情况表及其复印件,该表以集团党委组织兼职组织员签名审核为准;(2) 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3)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4)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综合表及原始材料;(5)发展对象综合考察意见表;(6) 校党委党校培训情况;(7)政审综合报告及原始材料;(8)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等。上述材料把关以集团党委书记签字为准。
第十九条 集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赞成率需达60%以上。
第二十条 集团党委召开党委会,对发展对象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进行一周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间无不良反应的,集团党委形成《发展党员预审材料》,经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后,提前一周报校党委组织部预审。
第七章 接收预备党员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对象经预审合格后, 校党委组织部发放《入党志愿书》,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指导其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入党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本党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可以是培养联系人,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申请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学习表现、经历等情况,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申请人的情况。申请入党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四条 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五条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对准备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逐个讨论,并逐个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第二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按《入党志愿书》的有关内容,向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考察情况,提出其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意见;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表示自己的态度;
(5)发展对象就大家所提意见表明自己的看法和态度;
(6)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在大会表决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7)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决议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支部大会对其基本评价,支部应到、实到、缺席的正式党员人数和表决情况(赞成、反对、弃权人数),通过决议日期以及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七条 支部大会通过后,党支部应将支部大会决议认真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报集团党委审议。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党委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与拟接收预备党员谈话。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党委会同意后报校党委审批,经校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所在党支部应及时组织预备党员参加入党宣誓,集团党委与新党员集体谈话。
第八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应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活动,履行除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以外的党员权利和义务。党支部指定专人(一般为介绍人)为培养联系人,同预备党员谈话,向其说明预备期的开始时间,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重点考察他们在预备期内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保守党的秘密、发挥党员作用情况,并将考察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必须经过一年的预备期,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期间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实践锻炼,每季度要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不断提高自身的党员意识和党性修养。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通过宣誓,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激励教育作用,促进其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的进一步升华和提高。宣誓仪式由集团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集团党委应派人参加。宣誓仪式无特殊情况必须在预备党员入党后一个月内进行。
宣誓仪式一般程序是:奏唱《国歌》;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预备党员宣誓;党组织负责人讲话;预备党员或代表向党表决心;也可请老党员代表、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奏唱《国际歌》。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集体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没有参加集中教育或表现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批准转正。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一个月,要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的内容:一是简况,入党时间,预备期满时间;二是对照党员条件,总结和汇报自己在预备期期间的表现;三是今后努力方向和转正态度。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集团党委组织预备党员进行转正考试,对考试合格且材料完备者进行一周转正公示。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集团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六条 报党委组织部审批的材料:(1)《入党志愿书》;(2)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及思想汇报;(3)《预备党员考察表》。
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校党委的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党委派人到预备党员所在部门考察,与预备党员谈话,形成是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党委同意后,报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集团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后勤服务集团(资产经营公司)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制度》(集团(资产)党发〔202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