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后勤服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议事决策机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规范“三重一大”运行程序,推进决策合法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凡涉及集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意识形态方面的重要工作;
(三)集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与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工作;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除;员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方案;晋升、表彰、奖励等人选的选拔和推荐;安全稳定工作;
(四)集团为履行学校授权的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讨论决策的相关事项;
(五)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部门内部组织机构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推荐、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内部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配备、调整及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或推荐、党纪政纪处分;
(二)人才引进、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集团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并对部门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五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二)十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和重大修缮项目;
(三)公共资源安排与分配;
(四)其他重大事项安排。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是指超过学校财务及部门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十万元以上的经费和资产中大额度资金和资产的调动、使用;
(二)职权范围内安排超过十万元的大额资金;
(三)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七条 决策机制、形成的流程和程序。
(一)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三重一大”决策的会议形式可分为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两种。
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关系集团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集团党的工作,党委的决策结构为党委会。
总经理全面负责集团的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党政联席会行使决策权。
(二)“三重一大”事项采取会议集体决策的形式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如有需报学校审核批准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在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实施。
(三)“三重一大”事项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通过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五)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六)对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视情况研究处置方案并及时应对。
(七)会议需指定专人按照要求做好详细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等要按期存档。
(八)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八条 保障机制。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二)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三)实行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经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违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报告制度和督查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决定后,由集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依据《工会法》,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监督,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五)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况给学校、部门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由学校依纪依规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
班子成员(或应参会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的;
应由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策(遇紧急情况除外)的;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后勤服务集团(资产经营公司)党委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集团(资产)党发〔2020〕7号)同时废止。